2011最低工资标准(2011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2011最低工资标准(2011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011最低工资标准(2011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r\r\r\r\r \r\r 第三篇 劳动报酬如何支付\r\r\r\r 3.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r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付出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最低标准。这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待遇而强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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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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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把相关费用,比如加班工资,伙食补助等混合在工资中,看起来单位发放的工资都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扣掉这些不该加进来的费用后,已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笔者将在本文中针对“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是否包括在最低工资中”依法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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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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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倪铭到劳动部门投诉其所在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工作期间,未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后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倪铭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1月份发放给倪铭的工资为654元,其中扣除了倪铭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倪铭所在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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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009年1月,本市内四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加上养老保险56元(还未包括加班费和伙食补贴等),单位应支付的1月份工资为756元,而实际发放654元,尚欠112元。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倪铭支付了所欠发的工资。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凡是用人单位把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从最低工资中扣除的,均属违法,因为上述法律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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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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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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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该说明重点强调,将社会保险排除在最低劳动报酬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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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30条对此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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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该释义对“最低工资不含社会保险”给出了解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0〕21号)从2010年4月1日起,“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2011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规定“(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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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8条和北京、上海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也就是说,在扣除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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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和上海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北京市和上海市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之内,依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北京市和上海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经市委市政府的批准和同意,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北京市和上海市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是根据国家法律而制定的劳动规章,如果在其他省市和地区出现有别于此的规定,都是违法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劳动者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的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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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是工资范围,就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外,《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现已失效)也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剔除加班工资、伙食补贴、特殊津贴以及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要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全国七五普法统编系列教材中,“最低工资是指职工上完各种社会保险后领取到手的工资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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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用人单位要因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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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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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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